優待身分別 | 申請資料 | 減免標準 |
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.107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.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|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(查驗)及影本 3.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極重度/重度:學雜費全免 中度:學雜費減免7/10 輕度:學雜費減免4/10 |
身心障礙學生 1.107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.學生本人為研究所在職專班者,可提出申請 |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(查驗)及影本 3.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極重度/重度:學雜費全免 中度:學雜費減免7/10 輕度:學雜費減免4/10 |
低收入戶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108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(查驗)及影本 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低收:學雜費全免 |
中低收入戶學生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108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(查驗)及影本 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中低收:學雜費減免6/10 |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社會局或各鄉(鎮市區)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(查驗)及影本 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學雜費減免6/10 |
現役軍人子女 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,與子女教育補助費擇一申請 |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現役(家長)軍人身分證影本. 3.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 4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 |
學費減免3/10 |
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、卹亡給與令正本(查驗),影本2份 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|
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|
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、卹亡給與令正本(查驗),影本2份 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|
因公死亡: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:半公費 |
原住民籍學生 |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 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,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|
請瀏覽私立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 |
注意事項: 1.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,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,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,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,僅能擇一申請,不得重複申請;重複申請者,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。 2.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。 3.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,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,不予追繳。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休學、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,不得重複減免。 4.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減免。 5.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,於修業年限內,其107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,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;其計算方式如下: (1) 學生未婚者,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名理由,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或填寫「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(點我下載)」,經學校審查認定後,該父/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。 (2) 學生已婚者,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 6.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、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、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。 7.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,至多四年(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)。 8.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,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。 9.戶籍謄本注意事項: (1)三個月內有效者 (2)內含以下人員: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 (3)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,亦須申請繳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