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所公告

2019/08/08
10801新生學雜費減免辦理須知
詳情請至學務處網頁查看:http://osa.tmu.edu.tw/files/11-1001-376.php


 
學雜費減免

辦理時間
※在校生:108年6月19日 至 6月25日(不含六日)  09:00~17:00
※學士後護理新生:108年8月08日(四) 至 8月09日(五) 09:00~17:00
※研究所新生:108年8月08日(四) 至 8月09日(五) 09:00~17:00
※大學部新生:108年8月15日(四) 至 8月16日(五) 09:00~17:00
※轉學新生:108年8月26日(一) 至 8月27日(二) 09:00~17:00
備註1:依教育部規定,學士後大數據科技科技及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屬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」,其教育性質不同於學士後學系,故不得申辦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。
備註2: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。
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生輔組(醫學綜合大樓前棟3樓)辦理!
逾期未繳交至校者,視同未辦理
※ 申辦資格:
凡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、現役軍人子女、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原住民籍學生、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,均可辦理學雜費減免。
※ 申辦程序:

※ 系統於各學制開放申請的第一天始開放填寫,請以IE瀏覽器開啟,系統無法登入時請參考【系統設定說明】
※ 如無法親自至生輔組申請,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各學制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,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
※ 郵寄地址:110 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 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「學雜費減免」收
逾期未繳交至校者,視同未辦理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
欲辦理減免者,減免前請"勿"先行繳費

 
優待身分別 申請資料 減免標準
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
1.107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
2.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(查驗)及影本
3.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極重度/重度:學雜費全免
中度:學雜費減免7/10
輕度:學雜費減免4/10
身心障礙學生
1.107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
2.學生本人為研究所在職專班者,可提出申請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(查驗)及影本
3.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極重度/重度:學雜費全免
中度:學雜費減免7/10
輕度:學雜費減免4/10
低收入戶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108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(查驗)及影本
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低收:學雜費全免
中低收入戶學生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108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(查驗)及影本
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中低收:學雜費減免6/10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社會局或各鄉(鎮市區)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(查驗)及影本
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學雜費減免6/10
現役軍人子女
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,與子女教育補助費擇一申請
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現役(家長)軍人身分證影本.
3.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
4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
學費減免3/10
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、卹亡給與令正本(查驗),影本2份
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
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
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
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、卹亡給與令正本(查驗),影本2份
3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
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
因公死亡:全公費
因病或意外死亡:半公費
原住民籍學生 1.減免申請表(點選進入系統)
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含詳細記事),或「新式」戶口名簿影本(含詳細記事)2份,須紀錄族別名
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,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
請瀏覽私立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
注意事項:
1.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,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,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,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,僅能擇一申請,不得重複申請;重複申請者,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。
2.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。
3.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,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,不予追繳。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休學、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,不得重複減免。
4.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減免。
5.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,於修業年限內,其107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前項家庭所得總額,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;其計算方式如下:
(1) 學生未婚者,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名理由,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或填寫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(點我下載)」,經學校審查認定後,該父/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。
(2) 學生已婚者,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6.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、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、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

7.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,至多四年(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)。
8.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,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。
9.戶籍謄本注意事項:
(1)三個月內有效者
(2)內含以下人員: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
(3)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,亦須申請繳交


上一則   |   回上頁   |   下一則